农民安居房是否可以改造为经营性用途?哪些情况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申请报建有什么要求?
8月9日,东莞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安居房设计及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东农房联综〔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加强农民安居房审批报建管理,严控新增经营性农民安居房。
1.农民安居房是否可以改造为经营性用途?
不得将既有农民安居房改造为经营性用途。
2.哪些情况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
新建、重建、改(扩)建的农民安居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不含已办理立项手续的老旧街区改造项目)。
3.申请报建有什么要求?
其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不得具有经营功能,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审批:
一是农民安居房首层高度超过4米(复式楼设计除外,属于两层建筑),疑似铺位、大堂、作坊等商业功能的房屋;
二是农民安居房设有两个或以上厨房,疑似聚集居住功能的房屋;
三是农民安居房使用独立楼梯每层独门入户,疑似出租功能的房屋;
四是农民安居房所有房间全为独立套房设计,疑似旅馆功能的房屋;
五是其他疑似具备经营性功能的房屋。
另外,《通知》对农民安居房层高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农民安居房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楼层或局部楼层(夹层),计入自然层数,并计算全面积。不得擅自增设夹层,农民安居房报建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禁止预留可加夹层的建筑结构设计,存在设置楼层间框架梁、预留荷载等情形的,不予审批。
《通知》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安居房设计及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东农房联综〔20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健全我市农民住房建设管理制度,加快补齐监管短板,根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经研究,自发文之日起(以农民安居房申报时间为准),我市全面加强农民安居房审批报建管理,严控新增经营性农民安居房。具体通知如下:
一、农民安居房设计图纸不得具有经营功能
不得将既有农民安居房改造为经营性用途,新建、重建、改(扩)建的农民安居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不含已办理立项手续的老旧街区改造项目),严格按照《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申请报建,其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不得具有经营功能,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审批:一是农民安居房首层高度超过4米(复式楼设计除外,属于两层建筑),疑似铺位、大堂、作坊等商业功能的房屋;二是农民安居房设有两个或以上厨房,疑似聚集居住功能的房屋;三是农民安居房使用独立楼梯每层独门入户,疑似出租功能的房屋;四是农民安居房所有房间全为独立套房设计,疑似旅馆功能的房屋;五是其他疑似具备经营性功能的房屋。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安居房层高规定
农民安居房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楼层或局部楼层(夹层),计入自然层数,并计算全面积。不得擅自增设夹层,农民安居房报建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禁止预留可加夹层的建筑结构设计,存在设置楼层间框架梁、预留荷载等情形的,不予审批。
三、严格执行农民安居房不得用于经营的设计要求
根据《东莞市农民安居房报建审批工作流程》的要求,农民安居房报建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纸。各设计单位在受理农民安居房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上两点要求开展设计;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受理农民安居房施工图纸审查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上两点要求进行审查。
四、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
自建房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各镇街要加强自建房建设日常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已批建设房屋的巡查力度,确保自建房按图施工、不增面积、不改结构、不调功能,保障人民群众建房安全。镇街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行违法违规建设零容忍,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自建房存在加建、超建等行为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依规查处。
五、加大建设安全宣传力度
做好农民安居房建设安全宣传,对增强人民群众建筑安全意识,预防农民安居房安全事故发生至关重要。各镇街要加大农民安居房安全宣传,从房屋设计、地基基础、墙体砌筑、施工安全以及报建审批、竣工验收等各方面进行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政策,切实提高农民安居房所有者的安全意识及使用意识。特别是新建农民安居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的政策要求,应有针对性做好宣传解释疏导。
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综合协调组
2022年8月9日
(联系人:李志球,联系电话:22677787。)